《国家记忆》之《从法治看国家安全》 |
文章来源:淮北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17:45:53 |
希腊时代,苏格拉底(Socrates)即有自然法存于人类之训,柏拉图(Plato)亦有共和政府应确认自然法存在为其主要目的之语,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并直然分法律为自然法及人定法两种。 盖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 又《韻会》孟子言礼之实-节文斯二者,盖因人心之仁义而为之品秩,使务得其叙之谓礼,证以孟子之尽其心,知其性,则知天之理论,则节文云云,正亦与《皋陶谟》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为义同也。男不离父母,何法?火不离木也。一反一正,皆莫离乎天道焉。其在《易经》方面,依自然之象而释刑狱诸事,更多有之。其实依《汉书·高帝纪》七年令执见不同,据经义论者听,已显然以儒家之理为法律之一原素。 例如《尚书·洪范》云:我闻在昔鲧堙洪水,汨陈其五行。其一种之天道用语系就天象占验言,如《左传》天道远,人道迩,《周语》[[3]]吾非瞽吏,焉知天道皆指此事。为抬高帝王的身分,往往仍以家族中人比拟。 所以《唐律》只禁止父母以子妄继人后的事例,对于一般无子而不立嗣的并无处罚明文。这以外,像礼书所说的宗道,后儒所说的族义,莫不和家族制度有关;更使家族本位的社会组织,在其论点上得到了呐喊助势的力量。辽,妻子没人官,或没人掖庭,或外赐臣下家为奴婢。他如居尊亲丧不得嫁娶,犯者列人十恶以内;父母囚禁不得嫁娶,除奉亲命而行的以外,也为礼法所不容,都和家族观念有其关系。 ⑥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来归,因其仍为本族本家的一员,无论己服人或人服己,均与男子同;但出嫁而人他人的家,虽说出者其本重而仍有服,究竟以所人的家为主。犯罪的家不得列于平民,虽子孙有所不免,即此。 即如《孟子》虽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在家族同居生活中,公法上以家长居于最尊的地位,因而家长由尊长的最尊者充任。宗子掌理宗的事务,主祭祀,主婚姻,教族人,其权力在家长以上。元,募役法变而为科差、丝料的征取,各按其户的上下而科。 律文奴婢殴家长条注不言家长之父母祖父母者,盖统于一尊;祖在则祖为家长,父在则父为家长,若祖父或父不在而有祖母或母在时,则应同于家长。史记徙天下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即此。因家族地位的重要,国家一名就由此而产生了。《诗经》子之于归,宜其室家;《孟子》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室与家的区别正自分明。 凡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诬告者绞,这称做干犯名义。且夫妻持政,子无适从,亦所以达家无二主的目的。 明清律略同,惟刑度较异,其科刑从重可知。它如汉代,令人民得以律占租,即自认应纳的租税是。 本来,像《易·序卦》[[19]]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也就是郑注《周礼》有夫妇然后有家的另一说法;是认为夫妻为一家成立的基本单位,与今日夫妻互负同居义务,原甚接近。东汉初,赃吏子孙三世禁锢,不得发迹。汉坐父兄没入官为奴,律已有明文。原文为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家族制度显示在刑事法上的,其例甚繁,殊难一一枚举,然只以刑名、坐罪、科刑、宥赦为例,也可探索其梗概了。这有七事为证:1.先以律令为证。 然律既以明刑弼教为旨趣,且往往又以礼人律,于是律的内容,除直接为刑事的规范外,并可探知民事的规范的所指。所以在家户的组织方面,女系或异姓的人纵然存在,倘无男系的人即认为家户废绝。 (四)何以言就继承关系里看出家族制度的显著表现现代各国除日本兼采家督相续制度外,均系采取财产继承制度,系以个人为主,且偏于权利继承,此从限定继承与继承抛弃的规定即知。故历代莫不重视家长的特殊身分,并以家户设置家长或户头为必要了。 秦最重法,当文公时,首定三族之诛。因婚姻重视合二姓之好,以广家族,因而魏晋南北朝便重视阀阅婚姻,唐宋律敕便禁止良贱为婚。 况我民族的固有道德,往昔皆化于家族生活中,由亲亲而仁民,由孝悌而忠信,由和家而睦邻,由齐家而治国。谋反大逆,除本身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外,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其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母兄弟以下皆流,仅祖母伯叔姑兄弟妻得免。家族观念表现于政事法上的,首为视家户为编组的单位,次为认家户为令的所托,再为使家长具公法的责任。并因家族内名分的存在,尊卑的异体,同一罪名而科刑轻重也就不同。 清,地丁归一,独税田亩,丁役丁税都不存在,然而户籍的编查却较前代减色不少。隋唐迄于清末,十恶内,除恶逆外,也有不孝一目。 总括说来,无论是户,是家,甚至于族,都和历代政令有多少关系。时至今日,环境已非昔此,过去家族制度的功效自属陈迹,固不能不使国家观念重于家族观念。 明清律略同,《诉讼》篇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阙者,杖一百",这称做违反教令。仅就此点,也足以证明中国固有法系方面家族观念的浓厚了。 就合二姓而言,这从婚姻的命名上即可看出。居父母丧而以女子与应嫁娶人,主嫁的杖一百,与不应嫁娶人更应重科。[[7]] 原文误为土地[[8]] 椿成不知何意。户部的职掌,相当于今日的内政部和财政部,但当时舍去民政、度支的名称不用,却用一个户字为代表,其重视家产的地位自甚显然。 降而至清,府州县均有户房的设置。又,清代的秋审,录直省狱囚,其中除情实,缓决,可矜外,并有留养承祀一项,即指无人养其父母及承祭祀的囚,列为罪情可矜悯的一类是。 二、从民事法上看家族制度往昔,一切准绳都归于礼,礼有所失,始入于刑。儒家学说除极力维持家族制度的存在外,并进而发挥家族制度的效用,俾成为治国立政的方针。 明清律,卑幼与尊长同居共财,卑幼不得擅自使用。所以对于中国固有法系中的家族制度,从表现在民事法方面加以研究,诚应以礼为主,同时仍不能不从律文里求其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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